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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晏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
海晏县人民政府:http://www.05316688.com    来源:海晏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    创建时间:2016/3/22 16:55:54    
一、行政执法主体:(1个)
行政执法主体: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(1个)
执法单位:海晏县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
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“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。”
2、《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》第二条“自治州及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,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”
二、行政执法主体职能
根据《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》,海晏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是: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,检查督促法律,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;
(二)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,法规和本条例,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;
(三)检查、督促和指导本县各级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情况;
(四)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有关业务关系;
(五)组织和管理藏语文工作的推广使用、学术研究、经验交流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;
(六)负责藏语文古籍的搜集、整理和出版等工作;
(七)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、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;
(八)负责审核我县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、招牌以及商品名称等译文;
(九)检查督促我县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。
三、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
类别
序号
名 
制定机关
生效时间
共管或配合部门
备注
法律
1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
全国人大常委会
2001年1月1日
 
 
2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
全国人大常委会
2000年10月31日
 
 
地方性法规
1
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
州人大常委会
1987年10月1日
 
 
2
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
州人大常委会
1995年10月1日
 
 
政府规章
1
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
州政府
2008年2月18日
 
 
 
四、行政执法依据分类
具体行政行为(2项)
1、表彰奖励、行政处罚
法律依据:
《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三条“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。”
2、责令限期改正
法律依据:
《海北藏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》第九条“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各级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、城管部门予以处罚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;
〈一〉违反本办法规定,没有使用藏文或藏、汉文字并用不规范、不标准、文字残缺不全、模糊不清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依法进行处罚;
〈二〉违反本办法规定,擅自承揽制作藏文社会用字的,由藏语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拒不改正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