计划外生育、非婚生育子女入户。 对历年来出生、计划外生育、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,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,凭《出生医疗证明》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、街道(村)证明、知情人证明、民警调查材料等,申报入户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,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而确定。
长期无户口人员的入户规定。 除收养子女入户的对象及条件外,对各类长期无户口人员,均应按常住地立户原则,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,街道(村)证明、知情人证明、原工作单位证明、原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民警调查材料,报区、县(自治县、市)公安局审批后予以入户。 |